新型显示器件进口设备可分期缴纳增值税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推进新常态下信息技术产业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国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降低税费成本,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对新型显示器件项目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关键新设备,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的税款担保,不予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对企业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上述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暂行规定》明确,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项目的企业至少于首台设备进口时间的3个月前,分别向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申请。申请时企业需注意以下事项:第一,企业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及项目有关情况,如项目建设进度、产能设计和初期产量、投产和量产时间、产品类型等,并附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如已取得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应一并报送。第二,企业申报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而同时说明有关进口关键新设备的种类、金额以及进口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第三,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企业还应申报在分期纳税期间提供税款担保的具体方案,包括拟提供税款担保的种类、担保机构的名称、担保金额、次数、期限等内容。第四,经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意后,企业在申报时可选择按季度或按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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