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以及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等方面的内容,并就会计处理及增值税核算等4个问题征求意见。
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起草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单位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8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沿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全面规定了企业采购、销售、出口退税、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实际交纳增值税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等实务需求,补充了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包括: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简易征收”等专栏;进一步明确了因改变用途等导致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购进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销售业务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一致的会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要求。
三是针对营改增试点办法,研究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抵扣的会计处理;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主要问题
征求意见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一)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能否满足目前企业纳税申报及增值税明细核算的需求?如不能,应如何补充?
(二)征求意见稿能否涵盖目前企业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不能,应如何补充?
(三)征求意见稿能否解决营改增全面试点中出现的会计问题?如不能,应如何补充?
(四)关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您认为是否恰当?如不恰当,应如何修改?
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6]2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起草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8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高大平 刘丽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28; 68552896
邮箱:gaodaping@; liulihua@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附件下载:
1: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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