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这是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的。
记者近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各地区、各部门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认真落实,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还存在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为此,财政部印发《通知》,从依法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职责、评审纪律、评审中的特殊情形等4个方面作出明确和规范。
《通知》首先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其次,在评审职责上,《通知》对采购活动中涉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通知》强调,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同时,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再其次,在对评审工作纪律的要求上,《通知》提出,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除授权代表外,可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通知》明确,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要求重新评审。
最后,对于目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通知》也进行了明确。例如,对于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事前要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于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对于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如无法及时补齐,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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