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出台地方国资监管新规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修订颁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强调,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应当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国资委介绍,新《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充实完善了相关工作内容。一是建立健全指导监督工作机制;二是细化指导和监督的具体事项,明确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指导;三是进一步完善指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健全完善国资监管立法备案制度、国资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察制度、国资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三项工作制度,增加了对专项监督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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