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后遗症:外商追加投资优惠待释惑
当CBN记者见到他时,他手里拿着当地税务机关2007年7月正式下发的对A公司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但眼神却充满着迷惑和无奈。“这张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复文件在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的税收汇算清缴中都无法使用”,罗新说。
“断档”的优惠期
A公司是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2000年成立,原始投资近3000万美元,随后,资本总额在2003年达到近3亿美元,因为是资本密集性企业,该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生产性外商投资的“五免五减半”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时,A公司由于发展需要新增投资。“当时我们咨询了税务机构,考虑到我们股东的结构关系,我们选择了追加投资,因为按我们追加投资的规模,追加投资和新设公司是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罗新告诉CBN记者。
“按照当时的规定,公司追加投资的这个项目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共追加了8000万美元,建成当年就开始盈利,遵循五免五减的政策,公司至少5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罗新说,“但是到2009年4月,我们对2008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就发现问题了,我们的免税期没有了。”
“另外我们还发现,与我们同期的新设外商企业还可以持续享受定期免税的政策,不用缴税,同样是投资,可是我们却没有享受到平等的待遇。”罗新对此愤愤不平。
“追加投资到位后,我们曾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了一份追加投资享受优惠政策的法律依据,当时是根据财税【2002】56号文申请的,只需要申请一次,就持续可以享受五免五减的优惠。”罗新说。同时,他拿出了那份当地国家税务局关于A公司追加投资申请享受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待遇的答复展示给记者。
与此同时,跟山东A公司有同样“遭遇”的外资企业也纷纷向各地税务机关反映了类似的情况。
CBN记者调查后获悉,早在2002年,为了鼓励外资企业继续追加投资,财政部连同国税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02】56号),这个通知规定给予追加投资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享受原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2】56号文,这一利好政策受到了外商的青睐,也牵涉到外商追加投资的巨大金额,据不完全统计,几十亿美元的追加投资都在这一法律条文的覆盖之下。
记者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网站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广东省从2007年开始给近20外商投资家企业、3亿美元左右规模的追加投资,出具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意见,这些投资从2005年年底到2007年2月左右,时间不一。直到新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时,优惠政策也仍然处在有效期。
除广东省外,全国很多省份也是如此,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清楚公示了2007年内颁布的20多家、4亿美元左右的外商追加投资的取得定期减免优惠政策的批复性文件,自从财税【2002】56号文颁布以来,到2008年,江苏省审批追加投资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已有58户。
原本一个对外商投资影响巨大的法规,为什么突然间不能“兑现”了。这一切还得从2008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说起。
两税合并惹的祸
2008年1月1日,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需要,建立更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法规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在税率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为了避免两税合并过程中对外资企业的冲击,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通知),对现在已经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应该继续享受国家承诺时限上的政策上的优惠。
过渡政策中明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对于国家出台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山东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潘明星对CBN记者表示:“国家实行内外资的市场竞争的平等,对其实行国民待遇,这是新税法实施的法律精神,但是由于一些市场遗留问题,避免对于外商投资的冲击过大才出台了过渡政策。”
过渡政策附表中的30个列表项目几乎覆盖了外商投资绝大部分优惠政策。但是,偏偏却没有外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过渡政策。即没有财税【2002】56号文规定的情形如何处理。
“也就是说,在这个附表中,没有我们这类型追加投资的过渡期政策,因而,地方税务机关找不到政策依据,就不能给我们税务优惠。”罗新说。
更让罗新不平的是,自己企业追加投资项目和其他同期外商在中国新设企业的税收待遇是“天差地别”。
“那些新设企业还在继续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我们却被断档了。”罗新说。
“如果我们当时知道新设企业是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而追加投资是不可以实施优惠政策的话,我们可能就会新设一家企业而不是追加投资,按理讲应该都可以享受这种优惠的。”
“例外”的广东省
CBN记者致电多省税务机关,得到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省市都没有继续对实行追加投资的项目给予定期优惠政策,但是也有例外。
记者在广东省税务厅网站上看到,该网 2008年5月13日公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236号因为该企业2006年9月新增注册资本已经到位所以允许其继续享受原税法第八款第一条的定期税收优惠。
记者致电广东省国税局,试图证实是否广东省还在继续对外商追加投资定持续实行期优惠政策,但广东省国税局拒绝接受本报的采访。
与此同时,记者在山东税务局网站、江苏税务局网站等在多个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上,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讨论几乎覆盖了论坛的主要空间。
为何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于同一个问题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潘明星教授对记者说:“我国的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解释权等权限也是由国家掌控的,包括财政部、国税局关于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也是对原税法的一种延伸,省市一级是没有制定税法的权利的,因此从法律上讲税法应该是有国家制定的,各省应该遵从国家的税法规定。”
既然如此,那么,广东、江苏、山东几省的做法到底应该如何看待了?
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表示:“我国的税收管理权限是高度集中的,省市一级是没有制定税法的权利的,因此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广东省如果真的继续对追加投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这种做法应该是不合规的。”
杨卫华同时表示:“根据现行的法律,除了规定的外,其他的法律已经被明确废止,那么,财税【2002】56号文件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根据这个法律规定给予的追加投资享受优惠的固定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省市地区是不能违背的,按法理讲,现在如果继续实行就是不合理的。”
上海财经大学税法专家刘小兵教授则认为:“国家层面目前还没有对此做明确表态,也许是因为相关程序过于繁琐,那么各省市是有权利来制定具体的措施的,因此广东省的做法是可以的,其他省没有这样做可能是因为一些利益导向不同,这些省的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都是可以理解的。”
对于不同省份的不同理解,罗新认为:“以前的税法文件大多会清楚地表明废止哪些文件,可是却是用了一个列举式的安排,列举的话就得考虑地面面俱到,但这是很难的。”
地方税务机关的“迷惑”
在发现税收清缴的问题后,罗新就开始积极地和当地国家税务局联系,试图解决这个法律问题:“他们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他们让我们先交上这笔税款,并表示会和山东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进行沟通。”
但已经交掉的税款在税务机关的账本上躺了一年,仍然没有得到一个让他们觉得明确的答复:这税是该交?还是不该交?
一边是A公司在焦急的等待有关方面的正式回复,另一边,地方国税局也在不断地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这问题进行咨询,同时在当地国税局的努力下,该问题已经逐级向上反馈,但问题并非如此轻易就能得到解决。
一位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对CBN记者表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已经上升到了税法层面,要在这个基础上出台任何解释都要有非常高规格且严苛的流程,并不是一件易事。”
罗新表示:“由于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理解和执行的尺度不一,企业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给经营决策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罗新希望(18.46,-0.25,-1.34%),有关方面对该问题应该有一个清晰正式的“释惑”,“至少应该等出了明确的解释后再要求企业补交税款。”
期待权威“释惑”
CBN记者试图就此采访国家税务总局,但提交的采访提纲并没有得到回复。记者注意到,就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2009年8月6日曾有一篇回复网上意见,题目是:《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是否能延续到期?》。该回复以一家2002年成立的外资企业在2007年追加投资为例,对该企业追加投资是否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进行回复,其核心意见是:“但财税[2002]56号文并不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因此,未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都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但在回复最后,该文也表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的这个回复,杨卫华表示:“网上的2009年8月6日的这篇回复意见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这只是对于一种具体法律法规的解答方式,只有具体的法规才能具备指导作用,应该形成文,发送到各个地方的税务机关。”
罗新表示:“财税【2002】56号中间关于追加投资设定了很高的门槛,得达到一个很高的金额才可以享受追加投资的优惠政策,因此,我们认为从资格认定来说,追加投资应当和设立新项目、成立新公司享有同等的优惠条件,我们是具备同样资格的。”
他表示,公司正在通过律师已经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外资股东对于政策的稳定性非常看重,一些变化经常会对其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甚至牵涉到信息披露,因此,我们必须要得到明确的答复。”
到底如何取得一个明确答复?杨卫华表示:“解决的方案就是这些企业一是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二是可以向人大反映,三是可以向当地的政府反映。”
他还表示,财税法对于一些补丁性的文件是经常出现的,经常出台补救性的措施。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可能在制定的过程中没有预测到这些实际操作中没有实际出现的情况。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性方法就是要增加调研,要充分的调查研究,二是要在制定税法的过程中向外公开。
潘明星也给出解决的方案:“这个的确是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因此应该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者国务院应该明确地出台一个规范性的,而不是简单的网上回复,这样是缺乏法律效力的,我认为,如果通过正常一个渠道,是应该可以很快得到政策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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