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5月4日消息称,该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明确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通知指出,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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