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资产评估须报国资委备案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称,中央企业协议转让国有产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等经国资委批准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将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
这份《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提出,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办理备案。
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资委进行核准。
此外,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中国证券报 郭凤琳 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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