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转让无形资产
【知识点】:转让无形资产
1.征税范围
(1)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计税营业额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购置或者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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