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4)
大家经济法都学到第几章了呢?今天还是跟大家分享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4)~
1. 征税范围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转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原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包括增值税),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证,允许从转租收入中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
1)按次计征,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税率20%,个人出租住房10%
2)三个扣除
①扣除准予扣除的税费:
a.出租房屋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不包括增值税】;
b.个人转租房屋,其向原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均可扣除。
②扣除修缮费:
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准予税前扣除,但每月不得超过800,超过的以后月份扣除
③扣除费用:
a.每次净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
b.每次净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1. 征税范围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不包括知识产品
2)个人通过招标、竞拍等方式购置债券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券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3)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2. 应纳税额
按次计征,比例税率20%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3.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
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股权被依法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等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注:
①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含“新三板”股票):
a.转让原始股、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税
b.转让非原始股、非限售股:暂免征收个税
②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
1.征税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应纳税额
按次计征,适用比例税率20%
3. 其他规定
1)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红利
①持股期限≤1个月——全额
②1个月≤持股期限≤1年和限售股解禁前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持股期限>1年——免征个税
2)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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