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次月
土地用途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
注意:
(1)只有第5种情况从"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纳税;
(2)注意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
(3)注意征用耕地与非耕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
(二)纳税地点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三)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