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了解)
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掌握)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非现金支付工具
票据(第五节一般规定) | 汇票(银行、商业)(第六节) |
本票(第六节) | |
支票(第六节) | |
银行卡(第三节) | |
结算方式(第四节) | 汇兑 |
托收承付 | |
委托收款 |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了解)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掌握)
1.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伪造 |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
变造 |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记载事项的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3.签章的含义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①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②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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