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一)基本规定: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链接】劳动仲裁与本书第一章所讲的仲裁不同。第一章中,对于一般经济纠纷采用“或裁或审”,二选一;第二章中,劳动争议的处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用“先裁后审”,即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不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3.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参加人: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2)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特点: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劳动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
(1)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中断
3种情形: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提示】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提示】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申请
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2)仲裁庭制;(3)回避制。
2.开庭、公开
3.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四)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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