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30)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O.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O.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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