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初级经济法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3)
1.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具体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具体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免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两项相同处理的优惠: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3.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1)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
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4.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10%的税率。
5.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7.加计扣除—2项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8.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两年以上,70%
9.加速折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10.减计收入—90%
11.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2.西部地区的减免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的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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