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
考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2020年新增)
1.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惩戒。
2.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提示】上述2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3.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走逃(失联)情况;
(5)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6)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7)实施检查的单位;
(8)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4.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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